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将对破产原因、如何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申请人种类、破产受理影响、破产管理人的组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以及追回权进行详细探讨。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通常包括“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简而言之,当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且资产不足以覆盖其负债时,即可能触发破产程序。
二、如何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使账面上显示资产大于负债,如果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法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等情况,仍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申请人种类
破产申请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和出资人提出,但各自的前提条件和情形有所不同。例如,债务人需因出现破产原因而提出申请,而债权人则需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四、破产受理影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个别清偿无效、双务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或执行中止、诉讼/仲裁的解除或中止。
五、破产管理人的组建
破产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接管其经营管理权。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而共益债务则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权债务。
七、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财产的清偿遵循一定的顺序,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以及普通债权的清偿。
八、追回权
追回权制度旨在追回出资人及企业管理层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出资人,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企业管理层,主要针对非正常收入进行追回。
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破产的各个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并在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转载请注明来自深圳艾威序养生科技有限公司,本文标题:《企业破产流程及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