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

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

翁宸予 2024-11-18 百科资讯 824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检: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如何把握等问题的解答

标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问题解答: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的司法实践指导

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国检察机关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针对各地学员提出的具体适用问题,高检院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能够有明确意见的问题予以解答。

问题一: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有无时间限制? 答:对符合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实践中,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问题二: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如何把握? 答: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严重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当高空抛物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则需要以刑事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抛掷的物品、建筑物高度、地面环境、抛物次数等因素。

问题三:高空抛物罪中,如果抛物者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者是找不到抛物者,如何处理? 答: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处理。对于找不到抛物者的情况,若无法确定侵权人,则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问题四: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 答: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既要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也要结合抛掷物品、造成的实际危害或危险程度等因素。

问题五:在办理冒名顶替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造成精神伤害,提出精神损失赔偿,应向哪个部门提起? 答:被害人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问题六: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践中如何适用? 答: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当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时,适用袭警罪;当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非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适用妨害公务罪。

问题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的立案标准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 答:取消了犯罪数额的限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对于即使数额较小,未达到2015年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问题八: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危害”行为如何把握? 答:刑法第341条第1款原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述“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可视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危害”行为。

问题九: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75条之一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后,如何把握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答:删除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

问题十: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一词,是否还需要证明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答:在“自洗钱”中,上游犯罪行为人的“明知”是不证自明的,在“他洗钱”中,仍应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问题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对此如何认识和把握? 答: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问题十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前退赃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实际吸收的存款数额是犯罪数额,退赃数额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在集资诈骗罪中,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数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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