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劳务纠纷:合作费归属与法人变更的法律问题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校劳务纠纷。马某自2015年起在某驾校担任驾驶员培训教练,并与驾校约定,其合作费根据学员缴纳的培训费进行提成。然而,当马某多次催要合作费无果后,于2024年2月23日将某驾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合作费1.43万元。
某驾校提出,按照其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转让协议,该合作费应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担。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作为某驾校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双方形成了合作关系。法院依据马某提供的学员清单、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驾校原员工何某的证言以及驾校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驾校现任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通话语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支持了马某的主张。
尽管该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两次变更,但这并不影响驾校对案涉债务的履行义务。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就驾校转让前后债务负担的争议,双方可依据签订的转让协议另行主张。
最终,5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某驾校支付马某合作费1.43万元。某驾校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侯娜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明确告知某驾校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即使法人变更,也不能因此不履行之前的合同义务。经过侯娜多番耐心地答疑,某驾校最终撤回上诉,并向马某支付了合作费1.43万元。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法人如何变更,其债务责任并不会随之消失。作为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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